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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美国两年回国傻眼 信用卡逾期对簿公堂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3-31 11:18:2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徐某提出旅居美国两年忘记信用卡逾期事实,请求减免相关违约金、手续费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认定出国创业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并依法判令:徐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77569元及相关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费用,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3年7月,徐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并在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表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原告某银行审批后分别向徐某发放了信用卡。徐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起初尚可正常返还信用卡借款本息,但2019年起徐某前往美国做生意,并将信用卡、手机等私人物品交付朋友,在随后的两年时间中对原本已经发生的信用卡逾期本金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根据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起诉时,徐某尚欠借款本金277569元、违约金117338元、交易手续费74492元。原告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案件受理后,徐某接到法庭的传票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辩称其出国前将信用卡交付朋友保管,忘记了返还逾期本金。因并非恶意拖欠款项,请求减免相关违约金、手续费。

法院认为,徐某使用信用卡而未能按照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起诉时,徐某尚欠借款本金277569元、违约金117338元、交易手续费7449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确认。徐某因出国创业并将信用卡交付朋友,主观上本应预见对信用卡逾期本息不闻不问将产生高额的费用,但其并未予以重视,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且客观上本应能够避免。故出国创业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

据此,徐某的上述辩解未获法院采信,并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分类上讲,不可抗力既有自然因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如战争、动乱等。然而,本案中徐某出国创业不符合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徐某还款的不可抗力事件,徐某应向某银行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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