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保证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近年来,在金融借款领域涉及担保的非常普遍,一些借款人法律意识淡漠、诚信观念缺乏,在借款时就想着如何逃避债务、如何把还款责任转嫁到担保人身上,这在无形中加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而很多担保人仅仅知道基本的担保责任,对其中几种担保关系的区别没有系统认识,对其产生的后果也没有分清楚。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不同,责任不同,一定要区分清楚。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不能直接向担保人要钱,而是需要经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仲裁判决后,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实现债权时,即经司法认定的“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情况下,才能向担保人追偿。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只要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通过诉讼等程序。
具体而言,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86、688条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保证方式的法律推定是民法典保证规则中变动最大的一条,已废止的原担保法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规定完全相反,推定为一般责任保证。这反映了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由侧重于保护债权人转而侧重于保护保证人,或者是均衡各方利益。
总之,“做人难作保,吃力不讨好。”许多担保的初衷或出于哥们义气,或出于亲情友情,或出于利益考虑,但是感情归感情,在替他人担保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慎重考虑,以免因为随意担保引发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