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且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行为。《民法典》对最高额保证这一担保制度做出了规定,笔者试图对最高额保证保证范围及其区别等进行分析解读,以期对类似案件提供审判思路。
《民法典》第690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最高额担保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对连续和不确定发生的交易提供概括性的担保,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额”范围是最高额保证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决定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大限度,这一限额关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核心内容,超出此限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额保证合同一般对最高额范围的约定有两种情况:约定最高本金余额或者直接约定最高债权额,两种情况承担的最高额保证的范围不尽相同:
第一种情况:当合同中约定最高本金余额时,笔者认为,应按当事人合意采用本金最高额,最高限额指的只是本金部分,其他诸如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虽在担保范围内,但不在最高限额内。最终承担保证范围可超出本金最高额。虽然有的观点认为,将除本金外的担保范围纳入最高债权额会导致其不确定性的增加,使担保的债权额没有数量上的限制,加重了担保人的负担,但因为上述最高本金余额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故该观点笔者不赞同。
第二种情况:当合同中约定最高债权余额时,笔者认为,此时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这些均属于“债权余额”的范畴,超出“债权余额”部分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约定最高本金余额的担保范围大于直接约定最高债权额,最高额保证人将承担更多的担保责任。如《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载明“本金最高额”,同时明确约定利息、违约定金、实现债权费用包含在担保范围的,法院按“本金最高额”审查诉请本金数额未超过约定的情况下,即可判决保证人对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同时,鉴于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最高本金额和最高债权额的担保范围存在不同认识,亦存在一些不同的裁判。为了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债权,笔者建议银行最高额担保的数额设立要一定比例的高于实际发放本金数额,给利息、实现债权费用预留一定的限额,以保证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等全部得以纳入最高额保证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