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5日中午,吸毒人员刘某联系胡某购买50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胡某随后找到一男子,买了500元人民币约0.5克海洛因。胡某私下截留约0.1克海洛因供自己吸食,将约0.4克海洛因以500元人民币卖给了刘某。
同年11月2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胡某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接受调查。另查明:胡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先后五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先后多次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毒品再犯、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