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酒后独自驾驶小车途经南昌市桃苑西路、赣通路、月池路。2时25分许,其行驶至月池路与受害人刘某停放在泊位内的小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曾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置,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曾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带曾某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抚河院区)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0.2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曾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曾某已赔偿刘某1500元人民币,刘某出具了谅解书。
同年1月18日,被告人曾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自首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