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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约定律师费用承担 发挥调节诉讼杠杆作用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3-22 16:18:51 打印 字号: | |

当前是一个纠纷多发的时代,各种民事纠纷大量涌现,委托律师代理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全部诉讼活动,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由律师代理,因而当事人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可以选择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律师,所以在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违约或侵权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基于该理念,以往法院基本上不支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而是由各方委托人自己承担,除非一些特殊案件或者当事人事先对律师费的承担有约定。

为了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杠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对律师费的承担首次予以明确。《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上述规定有利于引导民众理性诉讼,他们敢于依法进行维权,再也不用纠结于沉重的律师费用的负担问题。根据该规定,胜诉方向对方主张律师费并得到支持应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在涉案合应同中有明确约定。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但是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以合同没有约定、交易风险自负为由,不支持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请求。第二、律师费不能畸高,应符合当地的律师费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第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所附条件尚未成就,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根据案件的进展或执行回款按比例进行支付。故一般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法院应予以支持,尚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由此可见,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交易各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这样有了合同对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律师费的承担就有了最直接的依据。依法约定律师费用承担,可以发挥调节诉讼杠杆作用,一方面,引导和鼓励合作方诚实信用,减轻守约方的诉讼成本,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另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发生,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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