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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3-22 16:13:48 打印 字号: | |

信用卡现金分期,又称取现分期,一般是由信用卡持卡人申请,或者发卡行主动邀请持卡人进行申请的一种,将持卡人信用卡中额度转换为现金,转账入指定借记卡(本行或他行),并分成指定月份期数进行归还的一种分期方式。现金分期是银行推出的信用卡现金信贷业务,即时满足您旅游、付费、购物等小额资金需求,您可灵活运用信用卡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更可轻松享受3、6、12、18、24期分期还款。

在司法实践中,发卡银行主张要求持卡人偿还未偿还的预借现金的本金及分期手续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笔者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银行应当对双方就现金分期业务的开通及使用达成一致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第一、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就现金分期业务存在书面合同的,发卡银行提供书面合同即可证明双方存在现金分期业务,对预借现金及分期手续费予以约定,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发卡银行和持卡人通过书面合同以外的方式开通现金分期业务的,应当提供具体的开通方式予以佐证,比如通过电话的方式开通,须提供电话录音。在录音证据中,双方就本金及分期手续费等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法院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第三、发卡银行无法就现金分期业务的开通提供证据,或虽提供开通证据的但未能就分期手续费进行明确约定的,发卡银行能够提供向持卡人同名账户转账记录的,法院对现金分期中未还本金部分予以支持,但对主张的分期手续费予以驳回。

第四、发卡银行无法就现金分期业务的开通提供开通证据的,亦未能提供向持卡人同名账户转账记录的,人民法院对其要求偿还现金分期的未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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