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调研
票据付款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拒绝付款?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2-03-22 16:03:03 打印 字号: | |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对收款人而言是一种值权凭证,对付款人而言是种债务凭证,所有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依法履行票据责任。票据业务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业务的发展,对规范经济秩序、约束市场主体行为、优化信用环境以及健全信用制度等,都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如果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发现存在下列七种抗辩事由的,可以拒绝付款:

 第一,存在伪造、变造情形的。《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第二,票据的取得存在瑕疵。《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三,票据效力存在瑕疵。《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四,出票人在票据上载明不得转让的。《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票据被拒绝承兑的。《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拒绝承兑。”《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