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魏某通过朋友得知提供支付结算账户为上游犯罪活动过账可牟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11月伙同周某等人在一辆商务车内,将其名下一张银行信用卡、支付宝账户等两个具有资金结算功能的账户提交给跑分团伙,由跑分团伙成员操作手机,由魏某通过输入密码、刷脸等方式提供帮助,帮助诈骗等上游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魏某的上述银行信用卡进账233636.23元,其名下支付宝账户进账134547元。经查询魏某的银行信用卡接收并转移林某等被诈骗案赃款共计39678元。魏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700元。2022年1月18日,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自首、认罪认罚、从犯、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