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6月2日、6月6日、7月12日、8月1日,董某先后五次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将从他处购买的毒品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皆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300元。
2020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董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社区附近,将从他处购买的毒品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吸食。
2021年11月15日,民警将董某抓获。另查明:董某于2014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对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先后六次向他人贩卖交易金额为人民币2700元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前科、劣迹、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