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借名为他人购车,车辆由他人实际占有,购车款最终由谁承担?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借名给他人购车而引起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以被告林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己申办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行为负责为由,判令由林某承担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19570元及利息541.68元、违约金2562.83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林某因购车需要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某银行审批遂向林某案涉信用卡。被告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起诉时,林某拖欠本金119570.56元、利息541.68元、违约金2562.83元,导致林某涉诉。庭审中,林某辩称,林某在空白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捺印。同时,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朋友黄丹认识案外人李甲、李乙。双方口头约定,以林某名义购买东风本田汽车一辆,总价款25.28万元,车辆归李甲、李乙所有,并由李甲、李乙先行支付10万元现金支付首付,剩余15.28万元由李甲、李乙随后另行支付林某,且林某需支付购车款20%的手续费。急于融资的林某同意了该方案。但事实上,李甲、李乙仅支付林某5万元现金,余款未按约定支付。林某多次与李甲、李乙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借名购车的责任承担问题。其一,林某自愿与李甲、李乙达成口头约定,以林某名义购买案涉汽车一辆,车辆归李甲、李乙所有,并就购车款的支付及手续费等作出约定,双方已经形成借名购车贷款的法律事实。而林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原告核发后,经林某开卡,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因此,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信用卡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某银行和林某,在林某逾期未还时,某银行有权向林某主张借款本息。至于林某与李甲、李乙之间的借名购车贷款产生的纠纷,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林某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其二,林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己签名、捺印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空白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捺印时应预见和承担更高的风险。现林某明知信用卡申请表上中部分内容空白仍然签署,对相应的法律风险采取漠视的态度,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表明其已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且无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为无效的法定理由,那么合同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基于以上理由,林某上述意见不能构成有效抗辩,不予采信。原告某银行诉请林某返还信用卡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在当前,借名为他人购车或者借他人名义购车的现象具有一定的社会普遍性,有的为了套取按揭贷款;有的自身资信存在问题,需以他人名义贷款购车;有的是为了将车牌指标有偿转让他人等等,殊不知借名购车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务必充分考虑借名购车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不要轻易地被他人利用自身名义对外购车借款,以避免和防范陷入“名义借款人”未获得车辆,却要背负偿还实际借款的巨大法律风险,“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