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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归还借款本息诉讼费如何分担?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3-11 11:08:2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被告刘某在诉讼过程中已归还借款本息,法院认定该案系刘某违约行为引发的诉讼,银行并不存在过错,遂依法出具民事决定书,判定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刘某于2018年5月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在银行信用卡申请确认表签字,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原告某银行审批后分别向刘某发放了信用卡。刘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约返还信用卡借款本息。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起诉时,刘某尚拖欠借款本金6500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原告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案件受理后,刘某在开庭前返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但认为银行不应该起诉他,故拒绝缴纳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各方的义务。刘某逾期归还信用卡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的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银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是行使正当诉权。换言之,诉讼是由于刘某的违约行为而引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刘某承担。其次,诉讼费承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中,刘某虽然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后开庭前已归还了借款,但该案是由于刘某的违约行为产生的,银行不存在过错。若由非过错方的银行来承担诉讼费显失公平,无疑助长了欠钱不还的风气,不利于诚信体系的构建。因此,在某银行不同意撤诉的情况下,作为违约方的刘某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决定书,判定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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