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李克强总理强调,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随着失信曝光和惩戒力度的加大,不少失信者荆天棘地、寸步难行,对诚信的呼唤和对失信的摒弃,从来没有如今这样强烈。
笔者认为,失信惩戒和失信修复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所谓信用修复,是指失信者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之后,失信者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继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种措施。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需要注意的是,失信并不可怕,关键要勇于改正。这既需要失信者悔过自新的态度和勇气,又需要保障失信者有修复自身信用的土壤和机会。因此,各地相关部门在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除对失信者予以信用惩戒之外,还应积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以燎原之势汇聚成强大的诚信正能量,两者相向而行共推诚信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事实上,人民法院也一直是“失信惩戒”和“失信修复”的先行者。最高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多次指出,人民法院坚持惩戒失信与褒奖诚信并重,建立失信修复机制。区分失信与经营风险,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为诚信的创业失利者提供重生机会。目前,最高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及信用及时修复机制。根据最高院的精神,包括江西高院、宁夏高院等多地早已印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有关通知,试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惩戒和失信修复两者齐抓共管,不仅体现了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法治关爱,对进一步弘扬诚信的文化,培育诚信的环境,推进法治中国、信用中国建设,都具有积极而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