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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信用卡现金分期本息不属于“恶意透支”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3-11 10:20:59 打印 字号: | |

目前,我国多数银行都推出了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贷款金额最高可以数倍于客户信用卡日常透支额度,一定程度上为人们融资提供了途径和便利。所谓信用卡分期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时,由银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然后让持卡人分期向银行还款并支付手续费的过程。信用卡分期手续费的收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次性收取和按月分摊,由借款人收到银行全部贷款后第一期就一次性扣除或按月予以扣除。然而,持卡人拖欠信用卡现金分期本息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此时是否属于“恶意透支”呢?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且持卡人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第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同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为了平衡发卡行与持卡人的利益。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增加了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因此,银行的现金分期业务这种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的贷款,逾期是不属于恶意透支的,即便是逾期也不算是信用卡诈骗范围内,不应该因此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拖欠信用卡现金分期本息虽不属于“恶意透支”,但现金分期业务本息逾期返还的,银行仍会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依法追究返本付息的民事责任。在此,建议持卡人消费时或者选择分期时,需要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务必量力而行,谨慎申请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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