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凭票据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民事权利,该权利主要包括两类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而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途径,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亦称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是以持有票据为依据的,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需要满足所持票据形式上合法有效、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善意等三个条件,才能取得了票据权利。
各国票据制度均对票据权利的取得作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依法取得票据权利。那特殊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有无票据权利?笔者结合以下两种特殊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况具体进行分析。
一、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票据法》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据此,因税收、继承、赠与方式取得票据的,享有不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上述税收、赠与的情形下亦需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继承则因被继承人死亡无法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二、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的,受让人已经给付对价善意取得背书连续的票据的,应认定受让人是合法持票人。对于何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在解释上述规定时,认为:“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绝对应记载事项不齐全的无效票据,或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
综上,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