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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支付车位款起纷争 法院多元化解赢赞誉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刘凌雄  发布时间:2022-03-11 10:06:2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私家车数量增多,车位成为不少业主购房时的标配,也由此产生了一些法律纠纷。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创新司法服务,通过诉前多元化解的方式,成功处理3名业主因延迟支付车位款与开发商引起的纷争,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分期返还拖欠的车位款。

2018年6月,业主李某、万某、陈某三人分别与原告某开发商签订《某楼盘地下车位协议书》,约定业主李某等三人向原告某开发商购买案涉楼盘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合同总价分别为22.5万元和10.5万元不等。付款方式为双方签订协议时,业主先支付50%款项,剩余50%的款项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合同还约定,车位于2019年9月30日交付业主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某开发商依约通知李某三人接收了车位,但李某三人仅支付了前期50%的车位款,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拒不支付。因李某三人延迟支付车位款,属违约行为,某开发商遂诉至法院,双方由此涉诉。

法官接收案件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并邀请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道进行多元化解,引导双方和平理性解决纷争。调解过程中,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首先认真听取双方诉求。原告某开发商认为,李某三人违约在先,应支付剩余车位款以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李某三人认为,某开发商管理不善,车位偶有被其他业主占用的情况,故拒不缴纳剩余车位款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听取双方意见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一方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车位款付款方式为分两期支付,现付款期限均已届满,且开发商已经履行车位交付义务,故酿成诉讼的原因在李某三人,依法应成为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引导业主理性维权。针对车位被其他业主占用的情况,应该向物业公司反映并由物业公司协调处理,并非开发商的过错。

最后,经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仔细分析案情,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态度逐渐软化,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三人同意于三个月内分期支付剩余的50%的车位款,某开发商同意放弃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请。

“没想到通过法院多元化解这么快就解决了双方的纠纷,既节约了我们的时间,又节约诉讼成本,真的非常感谢。”原被告双方庭后如此表示。

据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诉前调解和多元化解工作,通过邀请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金融专家等参与纠纷的化解,形成社会调解与诉讼调解力量的无缝对接,构建多渠道、多力量化解矛盾的创新模式,缓解当事人诉累,助力纠纷快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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