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瘾君子”七次贩卖毒品  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余萌 罗兰  发布时间:2022-03-10 08:59:5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八日,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1日、7月23日、8月5日,吸毒人员梁某三次向王某求购毒品,后王某均到南昌市某大厦楼下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梁某,并通过微信扫码分别收取梁某的毒资3000元、1450元、1500元。2021年8月17日,梁某向王某求购毒品,王某到南昌市某小区,在梁某与朋友刘某二人驾驶的车中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梁某,并通过微信扫码收取梁某毒资1500元,后梁某与刘某在车内吸食了毒品。

2021年8月2日、8月6日、8月21日,吸毒人员周某三次向王某求购毒品,王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周某,通过微信分别收取部分毒资200元、340元、1100元。

2021年9月3日,民警将王某抓获。

另查明:王某于2015年先后两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又七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