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8日,陆某在南昌市某小区的电动车停放处,盗窃一辆电动车供其自己使用。
2021年9月17日、9月25日、10月19日,陆某先后三次在南昌市某小区地下车库的电动车停放处,盗窃三辆电动车,后分别以人民币360元、450元、350元卖给一电动车维修中心老板。
2021年10月22日,民警抓获陆某。经认定,涉案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242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自愿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