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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有含毒品的电子烟油20余克获刑七年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3-04 08:46:4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3瓶烟油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1 年8 月10 日,被告人熊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某电子烟店内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店内货柜查获3 瓶疑似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其中一瓶重量为7.6984克的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5F-ADB成分(含量为1.84ng/g)和AMB-FUBINACA成分(含量为4.61ng/g);一瓶重量为6.5902克的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5F-ADB成分(含量为6.85ng/g)和AMB-FUBINACA成分(含量为9.52ng/g);一瓶重量为6.099克的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MDMB-4en-PINACA成分(含量为1.31x106ng/g)。

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熊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8月19日转为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含有合成大麻素5F-ADB、AMB-FUBINACA、MDMB-4en-PINACA成分的毒品共计20.3876 克,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为201.260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考虑本案中毒品含量明显偏低,且被告人熊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