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和朋友林某等人在南昌市上海路的一个静吧玩,期间有饮酒行为。后曾某独自驾驶小车回家,途经上海路、解放路、洪城路、司马庙立交、抚河中路。当晚23时59分许,曾某驾车行驶至抚河中路绳金塔美食街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民警将曾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4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1月11日,被告人曾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