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业主黄某不满开发商未兑现“老带新”减物业费政策的承诺,消极缴纳物业费以示抗议。经庭审质证和法官认真细致地解释,黄某则当场缴纳了欠缴的物业费用2695.35元,某物业公司同意放弃滞纳金的诉请,并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予以优惠。
被告黄某系原告某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管理的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某楼盘的业主。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某物业公司为案涉楼盘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黄某拖欠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695.35元。某物业公司多次催告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黄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2695.35元,并承担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3502.02元。
该院立案前台收到案件后,决定启动诉前调解前置程序,并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诉前化解。调解过程中,黄某表示,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对业主承诺实行“老带新”减免一年物业费的优惠政策。后黄某带着亲友在该楼盘看房并购房成功,但一直没有享受减免物业费的优惠政策。原告物业公司听罢苦笑不已,表示之前开发商承诺减免物业费,物业公司并不知情。得知事情原委后,调解员释明:一方面,黄某如果认为其符合“老带新”的优惠政策,可以提供优惠券等证据佐证,但黄某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并无证据显示开发商承诺减免物业费获得原告某物业公司的同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开发商与黄某之间的协议或承诺,不能约束作为第三方的物业公司,黄某可收集证据另行向开发商主张。
经过法官入情入理的释法,黄某意识到自己将矛头指向物业公司确有不妥,同意缴纳拖欠的物业费用。某物业公司也体谅黄某的心情,引发本案诉讼确实事出有因,黄某并非恶意拖欠。在法官的劝说下,某物业公司放弃了滞纳金的诉请,并同意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给予黄某优惠。
最终,在法院、物业、业主三方努力下,该案以诉前调解方式妥善解决,黄某当庭缴纳了欠缴的物业费2695.35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据悉,该院在立案窗口成立诉前调解中心,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指定聘请一名固定人民陪审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并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百分之百纳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成功的,当场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及时立案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方便今后送达。2020年第四季度以来,人民调解员诉前化解各类纠纷3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80%,审判质效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