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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邻居养鸡养鸭 业主拒缴物业费涉诉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3-02 11:48:3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85后何某夫妻基于隔壁邻居在小区楼道内养鸡养鸭以及自己电动车被盗等原因拒缴物业费,因未能提交证据佐证,法院依法判令何某夫妻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3391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物业公司系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何某夫妻系该小区的业主。根据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72元/平方米/月,逾期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某物业公司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分、楼梯间等公用部分和房屋建筑共用设施以及小区内的共用设施、道路、绿化、广场、消防等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保洁和运行服务。某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但何某夫妻以物业未能提供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管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何某夫妻辩称,物业欠费属实。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楼道有人养鸡养鸭,小区环境脏乱差,不安全,且自家的电动车被偷。

法院认为,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补充协议》效力及于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上述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何某夫妻应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截至起诉时,何某夫妻拖欠物业管理费3391元,予以确认。关于何某夫妻辩称其电动车被偷,应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何某夫妻辩称小区有人违规养鸡养鸭,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何某夫妻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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