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微信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贺某辩称收到原告齐某微信转账1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双方恋爱期间支付房租、伙食费等生活费用,因未提供证据佐证未获法院采信。法院依法判令贺某返还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齐某与被告贺某系恋人关系。去年年初,被告贺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齐某借款10000元,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贺某微信汇款10000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贺某拒绝还款。齐某诉至法院,诉请贺某归还欠款10000元,并提供了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庭审中,贺某辩称该款系双方恋爱期间支付房租、伙食费等生活费用,并不存在齐某所说的借款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据佐证该说法。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应承担其与债务人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的举证责任。齐某就其与贺某的借贷事实提供了连续的数十张的聊天截屏记录及银行转账流水,能够较为完整的反映其与贺某之间存在的借贷事实。庭审中,贺某自认收到了齐某的转账10000元,但否认系借款,而是二人共同生活的生活费,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不予认可。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庭后表示,随着网络的发达,通过微信、QQ等平台借款时有发生,但一旦产生纠纷如何举证将成为一大难题。微信记录想成为法定证据有着严格的要求,具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如何证明微信号系当事人所有,因微信尚未实行实名制注册,目前司法实践主要通过四个途径进行认定: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及软件供应商的技术协助。二、微信记录需完整的反映待证事实,但因微信记录通常反映的是生活的片段,很难连贯完整的记录案件的事实,故认定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情况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成的证据链。
为此,法官建议大家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并保留好相关聊天、转账记录。同时,呼吁国家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并加强对电子网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