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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给前夫使用 前夫“跑路”女子担责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3-02 11:24:5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被告江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某银行办理信用卡并交付前夫使用,前夫信用卡逾期后江某涉诉。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判令名义借款人江某返还某银行信用卡本金43546.75元、利息1948.67元、违约金2791.42元。

杨某(男)和江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因对外投资亟需大量资金周转,前前后后陆续对外借款合计600余万元。产生大量的债务后,因无力通过自己的名义融资,遂以江某的名义对外借款以解“燃眉之急”。2017年1月,江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承诺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银行发放信用卡后,江某申请了20万元的分期付款业务,签署了客户告知书,分期期数60期,费率20%,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嗣后,江某将该20万元及信用卡一并交付其前夫杨某使用及管理,并由杨某按期归还信用卡分期款项。起初,杨某尚能依约归还分期费用,后杨某与江某因感情生变解除婚姻关系,加之杨某债务累累选择“跑路”以逃避债务,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5月24日,案涉信用卡尚欠本金43546.75元、利息1948.67元、违约金2791.42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江某未能如约返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江某提出的借款被前夫杨某实际使用的辩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借款的双方当事人为银行与江某,即便江某款项交付前夫杨某使用,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江某作为名义借款人,仍应当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故江某上述辩解不能构成有效抗辩,不予采信。而江某与杨某之间的纠纷,江某可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借名贷款”风险巨大应审慎为之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借名贷款”纠纷频发,借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造成银行风控机制失灵,给贷款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同时将名义借款人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借名贷款”纠纷能否妥善处理,关系到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因此,“借名贷款”风险巨大应审慎为之。

法官建议,一方面,对于信贷机构而言,必须加强贷前审查,积极防范“借名贷款”,保障资金安全。另一方面,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应当充分考虑借名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不要轻易被他人利用自身名义对外借款,以避免陷入未实际用款却要背负偿还实际借款的巨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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