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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拖欠借款另案涉诉 债权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刘凌雄  发布时间:2022-03-02 11:14:2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某银行因借款人季某拖欠借款另案被他人起诉,遂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法院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期限利益角度,依法驳回了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季某提前返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用的诉请。

2019年10月,某银行与季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贷款用于装修、家居,还款总期数为24期,到期本金一次性付清,双方还就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30万元,季某按月归还了相关利息。后原告某银行得知季某拖欠借款另案被他人起诉,致使某银行对季某的还款能力产生了不安心理,遂以不安抗辩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季某,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本息,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4000元。
   法院认为,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金融借贷法律关系,某银行系先给付义务人,给付义务是给付借款,季某是后给付义务人,给付义务是如期归还借款本息。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30万元,即先给付义务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中止履行。而不安抗辩权是先给付义务人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行使的一项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加之,虽季某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季某仍然如期归还了某银行到期的借款利息,应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期限利益,因此,本案不能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诉请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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