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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法院判令提前返还按揭本息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3-02 11:00:2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案件,被告赵某在银行发放购车贷款后,无理由拒绝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实属违约,法院以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依法判令赵某立即清偿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20800元及相应的应收利息、应收费用、未到期手续费。

经审理查明,赵某因购车需要,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分期金额350000元,分期期数60期、分期手续费16%。双方还约定,以本合同项下透支额所购汽车提供抵押的,申请人、抵押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妥车辆抵押、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或非因抵押权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原告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分期欠款(含透支额、透支息、违约金等)。赵某在《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车辆抵押承诺函》中签字承诺:“在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款项发放后30日内,本人积极配合贵行完成此次信用卡汽车分期所购车辆的抵押,抵押权人为贵行。”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于2021年8月2日发放贷款,但赵某一直无理由拒绝办理抵押。截止2022年1月,赵某拖欠借款本金320800元、应收利息0元、应收费用933.28元、未到期手续费50397.12元。为此,某银行以赵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贷记卡(即信用卡)系持卡人在发卡行给其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用卡,双方基于该信用卡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被告赵某出具的《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车辆抵押承诺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赵某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赵某提前归还全部欠款本息,于约相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截止2022年1月24日,赵某信用卡拖欠借款本金320800元,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诉请的应收利息、应收费用、未到期手续费,酌情按双方合约约定且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调整。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诚实信用是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规范,亦是市场主体经济往来的道德底线,更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为此,《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被告赵某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导致银行贷款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法院据此依法判令赵某立即清偿原告某银行所有借款本息,维护遵规守约方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引导社会公众诚信交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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