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国内债务催收行业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非法催收、暴力催收一定范围内仍普遍存在。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借款人郑某对信用卡欠款本息不持异议,但第三方催收将其忽悠到派出所给其造成巨大心理负担,至今仍心有余悸、痛苦不堪。
2017年6月,郑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被告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并出现逾期。某银行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2021年11月12日,被告信用卡尚欠借款本金78840元、利息19300元、分期手续费5570元。逾期发生后,某银行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对郑某进行催收。协商过程中,催收人员以调解的名义,将郑某忽悠到派出所,并声称郑某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处理。后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郑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积极沟通协商返还事宜,并未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尽管如此,资金断裂的困苦和过度催收的双重压力使郑某生活和心理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庭审中,郑某强烈地表达了其对过度催收的不满。
庭审中,经办法官向向双方释明,金融机构委托有暴力催收、非法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采取过度催收、暴力催收等非常手段,严重干扰了借款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如造成严重后果要负相关法律责任,手段过于激烈甚至可能转换为犯罪。某银行知悉上述情况后,承诺落实合法有序催收流程规范、后续的监督等工作,确保催收人员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监管部门屡次针对暴力催收下发各类严格监督文件。2020年7月,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各省市也纷纷相应,如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向其会员单位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委托催收欠款,应切实保护借款人及无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催收外包机构的催收从业人员应无犯罪记录,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不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此外,《通知》也明确表示,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骚扰,禁止暴力催收,不得向无关第三人透露借款人逾期贷款金额。上述监督文件彰显监管层反对过度催收、暴力催收的明确态度和严管催收的暴力行为的坚定决心。
在此,经办法官提醒:一方面,借款人要提高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如遇到相关不合理不合法的催收行为,应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进行报警处理,或者就催收造成的损失及时提起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选择专业的催收团队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催收工作,加强催收培训,严格催收准入,明确催收机构及其催收员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催收行业的阳光化、职业化、法制化发展,不断优化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