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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投资者有权对外转让车位使用权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2-24 16:16:2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为了缓解停车难,位于地下的人防停车场发挥着重要作用。人防车位对外出租是否有效,成为权利争议的焦点。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人防车位使用权对外转让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廖某要求确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请以及开发商返还车位转让款15万元的诉请。

2018年3月,原告廖某与被告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廖某向某开发商购买商品房一套。同日,双方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某开发商将案涉车位使用权转让给廖某,该车位转让费用15万元,合同还对违约责任、车位交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还载明本协议签订前,廖某清楚该车位位于人防区域,廖某使用该车位应遵守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后廖某依约支付了车位费15万元,某开发商将涉案人防车位交付给廖某使用。后廖某认为人防车位使用权对外转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某开发商退还车位转让款1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廖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固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某开发商作为涉案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地下停车库)的投资者,依法享有该人防工程的收益,某开发商将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停车库使用权转让给廖某,与廖某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法定无效情形,且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廖某有关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按照是否经过规划对车位、车库的权属认定规则进行了区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车位的权属一般看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具体而言,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有产权车位,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可以随意处分,即可出售,可出租,亦可买房送车位。

第二种是公摊车位,该车位的开发成本列入业主公摊,业主在买房时已承担了开发成本,因此由业主共有。

第三种是人防车位,在非战争时期,“谁投资,谁使用”,不允许买卖。本案中的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开发商对人防车位只享有使用权,所以开发商可以向承租人约定一定的出租费,但是不可以出售,即使有人买了,也办不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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