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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助他人转移诈骗赃款  获刑八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罗兰  发布时间:2022-02-22 08:56:5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网上被人以网络刷单的名义欺骗,先后向他人转账17177元,其中11397元转至王某的银行账户。

2021年10月25日,民警抓获王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使用在某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收取他人名义上的11397元赌资后,将其中的11090元通过支付宝再转给他人,从中获利307元。

另查明:王某于2019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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