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男子连砸七辆汽车车窗玻璃盗窃财物获刑十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2-21 09:17:5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8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8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8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云海路口附近,通过用石头砸碎停放在路边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的方式,在A小汽车内未盗窃到财物,在B小汽车内未盗窃到财物,在C小汽车内盗窃现金80元。

之后,被告人陈某又在南昌市西湖区国贸天琴湾附近,通过用石头砸碎停放在路边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的方式,在D小汽车内未盗窃到财物,在E小汽车内盗窃扁盒中华香烟一包,软利群香烟一包。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扁盒中华香烟一包价值为65元,被盗窃的软利群香烟一包价值为23元。共计价值88元。

最后,被告人陈某又在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附近,通过用石头砸碎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在F小汽车内未盗窃到财物,在G小汽车内未盗窃到财物。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作案用手电筒一个、手套一双。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在2008年至2019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68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依法从重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部分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