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1年6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某小区一房门外,因琐事与隔壁的夏某发生口角冲突。后被害人赵某赶到现场,与李某继续发生口角冲突,并引发拳脚互殴。李某将赵某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1年7月31日11时许,李某接民警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另查明,2022年2月10日,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与被告人李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