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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主动参与调解承诺共同返还借款获法院支持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2-16 10:50:5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第三人何某主动加入诉讼,承诺与被告李某共同返还原告某银行剩余借款本金20万元、律师费4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8463.65元。

2018年1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20万元,但被告李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起诉时,被告李某结欠贷款本金200000元,结欠利息(含罚息、复利)8463.65元。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4000元及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第三人何某(系李某的战友),主动要求参与诉讼调解,并同意于六个月内与李某共同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等。鉴于民事诉讼中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第三人参与调解,应在合法原则上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对其实体权益的处分,只要第三人参与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不宜过多干预。为此,经办法官对第三人何某主动进入调解并与被告共同担责的行为予以准许。

经法官调解并依法制作调解笔录,原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当事人遂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自此,该案以调解方式妥善办结,双方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庭后表示,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参与调解承担责任的形式有:其一,第三人自愿与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此时,第三人何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对原告而言最大限度保障其债权。其二,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此时债务人仍为最终债务主体,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全部债务对主债务人享有全部追偿权,而不与主债务人分担债务。其三,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单独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相当于债权债务概括承担。此时,债权人放弃对原债务人的权利主张,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第三人申请加入法院调解时,对债权人而言,要审慎审查第三人的资信能力、财产状况,尤其是第三种情况下,注意防范诉讼风险。对法院而言,第三人参与调解面临程序性权利缺乏、虚假诉讼等问题,需要严格审查充分第三人身份信息,保障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程序性权利,使得调解功能目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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