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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后实现债权等费用由谁承担?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2-16 10:44: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借款人刘某虽还清全部借款本息,鉴于原告某银行起诉在先,被告刘某还款在后,酿成本案诉争的起因在于被告刘某,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2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8日,原告某银行以刘某截止到2021年8月29日尚拖欠信用卡借款本本金7934.77元的应收利息0元、应收费用0元、未到期手续费1195.39元等为由,将借款人刘某起诉至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要求刘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刘某送达开庭传票、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刘某于2021年10月26日返还245.1元,于2021年10月28日返还8000元,现截止2021年10月28日,被告拖欠借款本金0元、未到期手续费0元、应收利息0元、应收费用0元。另查明,原告为向被告催收借款,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其诉讼,且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实际产生了律师费1400元,原告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付款回单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贷记卡(即信用卡)系持卡人在发卡行给其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用卡,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而未能遵守双方领用合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刘某于2021年10月26日返还245.1元,于2021年10月28日返还8000元,现截止2021年11月1日,被告拖欠借款本金0元、未到期手续费0元,予以确认。鉴于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已经立案受理该案,故原告起诉在先,被告刘某还款在后,酿成本案诉争的起因在于被告刘某。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应由被告刘某承担。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原告实际产生了律师费1400元,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应由被告承担,且该费用属合理费用,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付款回单、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宣判之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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