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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他人贩卖含毒品的电子烟获刑一年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2-15 08:33:0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8月15日晚上10时许,吸毒人员刘某联系赵某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毒品的电子烟,并微信转了260元和30元(跑腿费)给赵某。赵某又通过微信联系罗某(另案处理),并通过微信分别转了260元和30元(跑腿费)给罗某。罗某又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并将240元的电子烟钱和25元跑腿费转给了曾某。曾某再微信联系熊某(已另案处理)购买电子烟,并以230元钱从熊某处购得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一根。曾某从中赚取35元。

2021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以260元的价格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一根卖给罗某。其从中获利30元。

2021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在福建省晋江市某酒店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