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768元。
2021年10月30日9时5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一楼道外将被害人赵某停放的电动车上的4节利捷牌电动车电瓶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该电瓶销赃,赃款被其使用。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电瓶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68元。
2021年11月1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附近将被告人周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