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23日凌晨3时许,刘某酒后驾驶小车从南昌市某KTV出发,途经快速路通过一路口时因故停车,随后在车内驾驶室上睡着。同日7时许,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刘某查获。民警用吹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结果为164mg/100mL。民警随即带刘某去医院抽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1.1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刘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12月1日,刘某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