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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驶公司车辆碰撞一车及信号灯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2-09 09:16:1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2月29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公司小型轿车从南昌市西湖区兰宫路出发,途经云飞路、永富路、永乐路,当行驶至云飞路永乐路路口右拐弯时与在路口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的邓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所有人叶某)发生碰撞,后撞到了石墩和人行横道信号灯,造成车辆、交通信号灯立杆受损。事故发生后,邓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赵某有酒驾嫌疑,便将赵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7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赵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交通信号灯杆的损失人民币1876元,赔偿了邓某检查费人民币573元,赔偿了车主叶某的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万元,维修了公司车辆,分别取得了邓某、叶某和某公司的谅解。

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事故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首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