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6日晚,邹某、魏某在南昌市某KTV唱歌,期间均有饮酒。后邹某无证驾驶魏某的小车搭载魏某行驶至一隧道西出口处见交警查酒驾,将车辆靠边停下后下车,被民警发现并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时,邹某不配合,拖延时间逃避检查,并签写假名。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出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66.93mg/100ml,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后魏某、邹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分别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魏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魏某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