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熊某人民币36元、邓某人民币68元、刘某人民币76元,余额人民币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5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浮云塔附近路边盗窃排水用的井盖两个。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盗窃排水用的井盖两个共计价值68元。
2021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路路边盗窃排水用的井盖一个。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盗窃排水用的井盖一个价值36元。
2021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云天路消防大队门口路边盗窃排水用的井盖两个。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盗窃排水用的井盖两个共计价值76元。
2021年8月5日,被告人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曾某主动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2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其退赃并已预交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鉴于曾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曾某进行社区矫正,可对曾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