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16日23时许,孙某和李某、刘某在南昌市一烧烤店吃宵夜并饮酒。之后孙某驾驶钱某名下的汽车搭载李某前往某酒吧,没有订到台又驾车前往另一家酒吧,仍没订到台后驾车回家,行驶至某派出所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2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被查获现场向交警报假名。后交警将其带至派出所查明核实了真实身份信息。
同年11月2日,孙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