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5日1时许,王某饮酒后驾车从南昌市某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一路口时看见有民警查酒驾,便将车停在公交站台后离开。民警见车辆无驾驶员后到附近寻找,在公交站台旁边的草丛中找到正在打电话的王某,王某承认是车辆驾驶员。民警现场对王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11月15日,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