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0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途经南昌市广州路、城南大道、昌南大道快速路,3时50分许,在沿抚生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洲街路口时,与同向在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的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置。因发现熊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交警将熊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熊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3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熊某已赔偿受害人周某4800元人民币,周某出具了谅解书。
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熊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对受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自首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