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2月4日1时左右,被告人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从南昌市中山西路某KTV出发,途经抚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离孺子路口酒驾测试卡点50米左右时看见前方有民警查酒驾,便倒车行驶被民警拦停。民警现场对邹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4.25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邹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5月28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