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1日,吸毒人员余某联系李某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并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500元人民币。次日,李某联系余某要求其再次转账600元人民币,余某再次通过微信转账600元人民币给李某。之后李某通过支付宝付款500元人民币给刘某购买了半粒麻古和0.5克左右冰毒,并和对方约好在南昌市某医院附近交货。当日下午,李某拿到毒品后,把毒品交给了余某。李某此次贩毒获利600元人民币。
2021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将李某抓获。另查明:李某于2020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