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赵某分别于2019年8月上旬某日22时许、8月下旬某日23时许、9月下旬某日22时许,三次容留曾某、夏某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1年9月23日,民警于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附近抓获被告人赵某。经现场检测,夏某尿液样本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阴性(-),曾某尿液样本毒品反映呈阴性(-)。经司法鉴定,夏某、被告人赵某头发中均未检出毒物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