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邓某从南昌市小兰工业园某物流公司出发,途经金沙三路、桃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桃花南路雷池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孙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4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经查,被告人孙某存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未年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