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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停车场向他人贩卖36瓶“咳嗽水”获刑九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1-17 16:22:1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月14日18时许,吸毒人员胡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含毒品可待因)36瓶并微信转款14400元。随后,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市朝阳某大厦停车场送给胡某20瓶。次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朝阳某大厦停车场将剩余的16瓶送给胡某,并免费附送了1瓶给胡某。

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