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古语云:“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他乡遇同乡本是一件幸事,二人应是分外热情。但两位在外谋生的老乡近日却因买卖结怨而对簿于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桃花法庭的公堂之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悉,原告某工程公司的老板王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的老板文某系同乡关系,两人此前有过多次合作。2018年9月份,双方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的工程公司承担文某的装饰公司下属工程的家用中央空调系统事宜,并对设备价格、工期、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王某的工程公司履行了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文某的装饰公司也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文某认为王某计算的辅助材料费过高,且王某的工程公司也未能完善好后续工程,售后不能达标,便拒绝支付尾款及辅助材料费。王某在与文某多次协商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文某的装饰公司支付尾款及辅材费合计4.6万余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
庭审期间,承办法官按程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得知双方的关系后,承办法官耐心劝说,希望双方念同乡之情、互谅互让。在得到文某愿意支付尾款及辅材费的态度后,王某也积极转变观念,表示愿意减免部分辅材费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并同意完善装饰公司的后续工程,积极做好售后服务。至此,一起因买卖结怨而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和解,文某和王某两人也冰释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