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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违约无车可供   消费者诉请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陶然  发布时间:2022-01-14 10:03:0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买车交了定金、签了合同,但经销商无车可供,如何维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经销商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订购车辆,原告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赔偿损失1万元,经法院调解,被告某经销商当庭赔偿原告秦某各项损失1.2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结清。

2021年7月,原告秦某与被告某经销商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订购本田汽车一辆,售价107800元,并对购车的具体车型、配置、交付时间及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还约定,购车时消费者需5000元作为定金,如消费者出现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则定金不予返还;如商家出现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则定金双倍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秦某向被告某经销商支付定金5000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交付所购车辆。然而,交付期限届满后,被告先是答应9月份交车,后又承诺10月国庆交车,之后表示无车可供。原告秦某多次交涉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向双方释明,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现由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交货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5000元系“定金”,而不是“订金”,被告酿成本案诉讼应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并酌情赔偿原告秦某其他损失。经法院调解,被告某经销商知悉了法律规定,最终当庭赔偿原告秦某各项损失1.2万元,同时双方解除购车合同。至此,该案成功化解,双方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一方面,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如果交付定金后对方违约,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益,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对方双方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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