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债权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提起诉讼?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其不经执行程序直接诉至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某银行的起诉;诉讼费用返还原告某银行。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某纺织公司、李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并网上签订了《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年利率4.5%,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原被告就案涉贷款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事项为,赋予《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某银行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罚息共计159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情况下,债权人某银行是否有权不经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在不存在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和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某银行不经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还款付息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起诉应予以驳回。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某银行的起诉;诉讼费用返还原告某银行。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当事人自愿将借款合同至于公证程序之下,其实质上是合同双方事先确定了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不必事后经由法院的诉讼程序去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样,是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的依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该公证债权文书并不存在错误,即不具备可诉性条件,法院只能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起诉。